(2016)浙0127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淳安县捷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建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淳安县捷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财保3号申请人:淳安县捷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立岗。委托代理人:余明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郑建生。申请人淳安县捷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建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淳安县捷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建生所有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22号405室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淳安县捷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建生所有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22号405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章财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燕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