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支行与石家庄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支行,石家庄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财保2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支行,住所地河北石家庄市新华路5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33644XE。负责人刘晓辉,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石家庄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市北斗路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祝义财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支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名下2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方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名下2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谭会雄代理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