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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1日被逮捕,于201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初,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在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高家村二社后山擅自开垦林地种植玉米,致使林地遭到严重毁坏。经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地块位于船营区搜登站镇2007年林相图86林班4小班、8小班和91林班16小班、18小班内,权属为集体林地,面积41722平方米,核62.55市亩。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李甲某、谢某某、钟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证言、案件提起、抓捕经过、说明、承包协议、常住人口登记表、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鉴定报告、现场勘验卷宗、位置图像及现场指认照片复印件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5月初,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在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高家烧锅村二社后山擅自开垦林地种植玉米,致使林地遭到严重毁坏。经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该地块位于船营区搜登站镇2007年林相图86林班4小班、8小班和91林班16小班、18小班内,权属为集体林地,面积41722平方米,核62.55市亩。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到船营区森林公安大队投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15年8月27日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出具的关于高家烧锅村2社后山涉案林地地类及毁坏程度的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上述地块为船营区搜登站镇高家烧锅村的集体林地,因地表草木已清理和耕种农作物等原因,现已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地已基本失去水源涵养的作用。2.证人李甲某证言证实,我现在住船营区搜登站镇高家村4社。李乙某是我二弟弟。2011年李乙某在高家烧锅村买的山片,我居住在这帮李乙某看山片。面积大约40公顷。2015年5月初我和我爱人刘某某在李乙某承包的山片内种植玉米。我听说以前这里是高家烧锅村的老荒地。3、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李乙某承包的是荒山,在荒山种玉米的不是李乙某,是李乙某的姐姐、姐夫刘某某。4、证人钟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高家烧锅村的村会计。2008年李乙某承包搜登站镇高家烧锅村的2社和8社的后山这块地时我是高家村的村长,具体协议都是我负责签定的,面积有大约36公顷。李乙某承包的是荒山。2014年、2015年李乙某的姐姐、姐夫刘某某在承包的地块内种植玉米。2014年至2015年高家烧锅村的停耕还林工作主要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发放宣传单,宣传政府的停耕还林政策。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李乙某承包的荒地是他姐夫和姐帮他种的,具体怎么划分我不清楚。6、证人金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李乙某到高家烧锅村来承包山片,签定承包协议时村里召开村民大会我参加了,我知道这个事。承包后种植的玉米,2014年开始栽了一部分果树,剩余地块种植的是玉米。以前这里都是高家烧锅村当地村民的开荒地块,在2008年时高家烧锅村统一将这些地块收回,对外发包的,这里以前是村里的荒山。7、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是船营区搜登站镇林业站站长。2014年至2015年船营区召开过多次停耕还林的专题会议,下发过文件和通告,搜登站镇政府和林业站也发过停耕还林政策的告知书和一封信,林区农户都知道停耕还林的事。2014年召开停耕还林大会时,搜登站镇政府和林业站对辖区内承包山林的大户单独签定的告知书,禁止毁林开垦,而且在2015年春天时我给李乙某打过两次电话,告知禁止毁林开垦。8、现场勘验卷宗、位置图像及现场指认照片证实,林地被毁的实际情况。9、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出具的关于确定刘某某涉案林地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涉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位置在吉林市船营区林业畜牧局搜登站镇2007年林相图86林班4小班、8小班,91林班15小班、16小班、18小班内,森林植被为荒山,此地块地类性质确定为集体林地。10、承包协议载明2008年4月15日李乙某与吉林市船营区高家烧锅村签订了承包荒山协议。1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刘某某的自然情况。12、案件提起、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8月20日村民举报刘某某非法开垦林地种植玉米,2015年12月3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此案告破。1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在承包的林地上种植的玉米犯法了。我在船营区搜登站镇高家烧锅村2社的后山我小舅子李乙某承包的林地种玉米了,我种地的面积大约有3公顷,我种植了7块地。我领着林业技术人员每个地块测量的,我听森林公安的警察告诉我说种植玉米的面积为4.2公顷。2011年我开始在这种地,这几年都没停。2015年春天我用手扶式拖拉机翻的地,用过阿特拉津和乙草胺除草剂。从2011年李乙某不管了,都是我在经营使用,2014年我在承包的山上栽植3000多棵果树。2014年春天时我知道退耕还林的事,我看见别人都还林了,我也就栽植的果树,但我没有经济来源,就是打算用种地挣的钱来购买树苗,进行退耕还林。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悔罪,同时综合考虑其住所地基层组织愿意落实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忠诚人民陪审员  曲凤杰人民陪审员  宗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维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