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晓青与范玉萍、冯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青,范玉萍,冯新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361号原告:林晓青,女,汉族,1972年11月14日生,石家庄市栾城区人。被告:范玉萍,女,汉族,1967年6月8日生,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冯新发,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生,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晓青与被告范玉萍、冯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遂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至栾城区公安局,2016年4月11日,栾城区公安局作出了栾公(刑二)立字[2016]0278号立案决定书。本院认为,据以当事人起诉的事实及陈述,经审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栾城区公安局已作出立案决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晓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6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静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