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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支行申请执行黄湘华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黄湘华,黄锡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城县支行,住所地石城县。被执行人黄湘华,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黄锡云,男,1959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湘华、黄锡云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湘华、黄锡云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罗 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