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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046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清华与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余美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华,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余美肚,达虹,黄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04613-2号原告:陈清华。被告: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前所村客渡路8号。法定代表人:余美肚,系负责人。被告:余美肚。被告:达虹。被告:黄发金。原告陈清华与被告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余美肚、达虹、黄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已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000元,由原告陈清华负担。审 判 长  应 巧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