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晁怀玉犯非法经营罪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豫09刑申1号原审被告人晁怀玉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晁怀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5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晁怀玉不服原审判决,向南乐县人民法院申诉,南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南刑申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晁怀玉的申诉。晁怀玉不服,向本院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其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符合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本案指令南乐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