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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1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由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右玉县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致使本院近期无法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