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1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由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右玉县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致使本院近期无法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