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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刑更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怀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怀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822号罪犯李怀有,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2001年7月3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怀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1年10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黔高刑二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六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2004年12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刑执字第7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2006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执字第35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0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35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1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3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7月1日止)。2016年4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怀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及民事赔偿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怀有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怀有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民事赔偿责任和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怀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慧审 判 员  韩建丰代理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