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民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汤国强、黄莲英与刘益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国强,黄莲英,刘益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国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莲英。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上,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益华。上诉人汤国强、黄莲英因与被上诉人刘益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国强、黄莲英的委托代理人向上,被上诉人刘益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原审法院一审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但送达给汤国强、黄莲英的开庭传票上写明的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与实际开庭时间不一致,导致汤国强、黄莲英未能参加一审庭审。原审法院未经合法传票传唤当事人即缺席审理,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0元,退还给上诉人汤国强、黄莲英。审判长 黄XX审判员 谷 敏审判员 雷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资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