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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郦友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郦友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265号被拘留人郦友根,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上虞人,住上虞市,系绍兴大通范师傅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工程管理所与被执行人绍兴大通范师傅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大通范师傅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儿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绍兴大通范师傅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郦友根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