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猛与XX、王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猛,XX,王振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杨猛,男,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满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平,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松原市长岭县。被告:王振财,男,汉族,1958年12月3日出生,住松原市长岭县。原告杨猛与被告XX、王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猛及委托代理人李国平到庭参加诉讼,XX、王振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杨猛诉称:XX于2014年10月2日与我签订欠款合同,XX确认欠原告432000元,承诺于2014年10月10日前偿还,并按照月利1.5分支付利息。2014年11月12日,经原、被告自愿协商,XX用玉米折抵欠款376642.00元,尚欠55358元至今没有偿还给我。王振财于2014年11月12日承诺对剩余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今二被告没有偿还原告欠款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55358元;2.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利息至实际给付日;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XX未出庭亦未答辩。王振财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杨猛与XX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甲方(债权人):杨猛……乙方(债务人):(XX)……乙方确认对甲方的债务额总计人民币46万元整……乙方承诺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4月1日之前,向甲方支付46万元整……XX1.5分利……”2014年10月2日,杨猛与XX签订《关于原借款协议的补充协议》,内容为“……乙方欠甲方人民币本金及利息共计¥432000.00元大写(肆拾叁万贰仟元整)于2014年10月10日前还清。二、如2014年10月10日前无法偿还,乙方自愿将自己耕种的位于双龙村南草原150公顷玉米机李洪武草原110公顷玉米地玉米收割后交给甲方折抵欠款……不足部分乙方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以现金形式偿还……”2014年11月12日,杨猛与王振财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乙方王振财其子XX欠甲方人民币432000元(肆拾叁万贰仟元)现已用XX收割玉米折抵偿还¥376642.00元,剩余欠款由乙方和其子于2015年5月1日前共同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月利1分5计算(从2014年11月12日计算)……剩余欠款为¥55358.00元……”XX、王振财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故杨猛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杨猛和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双方先后签订的多份还款协议为证,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关于杨猛主张XX偿还欠款本金5535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XX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杨猛主张的借款利息,因XX在还款协议中写有“1.5分利”字样,证明XX同意承担利息,且杨猛与王振财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王振财认可利息是月利1.5分(即年利率22.5%)从2014年11月12日开始计算的事实,能够印证杨猛和XX已经约定还款利息的事实,且该利率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对杨猛主张XX应当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杨猛主张王振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王振财自愿与杨猛签订还款协议,同意为XX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杨猛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杨猛偿还借款本金553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按照年利率22.5%计算);二、被告王振财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虹梅代理审判员 杨 鹤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