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于晓明诉松原光禾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明,松原来禾纸业有限公司,松原光禾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260号原告:于晓明。被告:松原来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智。被告:松原光禾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明诉被告松原来禾纸业有限公司、松原光禾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44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于晓明。审判长 贾志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