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于晓明诉松原光禾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明,松原来禾纸业有限公司,松原光禾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260号原告:于晓明。被告:松原来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智。被告:松原光禾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明诉被告松原来禾纸业有限公司、松原光禾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报告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448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于晓明。审判长  贾志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