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7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邢长海等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梨各庄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长海,邢桂芳,邢桂云,邢桂英,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梨各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7976号原告邢长海,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居民,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邢桂芳,女,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居民,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邢桂云,女,194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居民,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邢长海(原告邢桂云之弟)。原告邢桂英,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居民,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邢长海(原告邢桂英之弟)。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梨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梨各庄村。法定代表人梁庆友,村主任。原告邢长海、邢桂芳、邢桂云、邢桂英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梨各庄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长海、邢桂芳、邢桂云、邢桂英诉称:我们的父亲邢××于1930年出生于峪口镇梨各庄村,后于1947年5月参军,1952年转业回到峪口镇梨各庄村,同年因工作需要转到天津煤建木材公司工作。邢××于1993年11月去世。我们前往平谷区档案馆查询邢××在平谷区峪口镇梨各庄村的土地使用证,被告知需村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方可查询。为此,我们要求被告开具介绍信,遭到拒绝。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我们出具介绍信,配合我们办理土地档案查询手续。本院认为:四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出具介绍信及配合办理土地档案查询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长海、邢桂芳、邢桂云、邢桂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明人民陪审员 任荣来人民陪审员 王金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晓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