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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梁大明与张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大明,张春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7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梁大明,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丹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张春梅,女,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文丽。上诉人梁大明与被上诉人张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梁大明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7日作出(2015)解民一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梁大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大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大明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大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梁大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成功代审判员 焦红萍代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