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331号原告陈某。被告尹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年秋经人介绍定婚,××××年××月××日在成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进行了结婚登记,同年按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年生长女尹某甲,××××年生次女尹某乙(现已死亡)。原、被告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来往接触少,相互缺乏了解,便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撮合下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刀性格差异很大,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别别扭扭,难以共同生活。次女尹某乙自出生就患有××。原告家人费了很大的劲,找了很多关系跟邯郸红十字会联系,秋贵方救助患儿。邯郸红十字会答应对患儿免费治疗,并作好了一切相关准备工作,但被告的父亲口称:“孩子没有病,一顿吃一碗饭。”总之找一些理由拒绝给孩子治病。造成患儿于××××年底死亡。孩子死后被告及家人没有告知原告,使原告伤透了心。现原告、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支持原告的其他诉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尹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教育费;3.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结婚证一份。被告尹某未答辩。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陈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原告诉称婚后与被告尹某育有两个女儿,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家庭生活比较和谐,虽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多为家庭着想,共同努力创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武红磊人民陪审员 赵瑞玲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