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晶美玻璃成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寿光市晶美玻璃成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363号原告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东方吕前村。法定代表人:赵奎军。被告寿光市晶美玻璃成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冯家尧河村委以北。法定代表人: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晶美玻璃成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光市东庆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召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