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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丹凤与黎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凤,黎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630号原告:陈丹凤,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2440。被告:黎左,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0033。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丹凤诉被告黎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黎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凤撤回对被告黎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2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全亚辉二0一六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洪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