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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6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与齐克凡、罗勇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齐克凡,罗勇英,张华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6135-1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92953J。法定代表人李光安,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喜光,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业江,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齐克凡。被告罗勇英。被告张华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谢羽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观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