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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会青与张占秋、张立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青,张占秋,张立丰,衡水鸿鹄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00319号原告张会青。委托代理人谷艳彩,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占秋。被告张立丰。被告衡水鸿鹄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裕华东路669号。负责人李长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休闲广场胡同北侧联通大厦一楼、四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为06942876-9.负责人杨东利,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青诉被告张占秋、张立丰、衡水鸿鹄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青于2016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青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贞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永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