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714号原告翟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郭海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海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