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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714号原告翟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郭海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海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