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张友鹏与刘振华、巫义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鹏,刘振华,巫义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302号原告:张友鹏,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刘振华,男,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被告:巫义新,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鹏诉被告刘振华、巫义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鹏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友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王敬诗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婧文附:(2016)皖1204民初30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