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3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珑珑、郑长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珑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0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第34层A-H单元。法定代表人苏兴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皮诗婕、林怀贞。被执行人郑珑珑,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经常居住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万达公寓**号****室。郑长森,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三姑村坡头**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珑珑、郑长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4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37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伟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郑长森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63号205室的房产,冻结被执行人郑珑珑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汽车,冻结被执行人郑长森银行存款86562.89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和其他房产登记,亦其他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30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