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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岱承与李洪军赡养费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岱承,李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724号申请执行人:李岱承,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李洪军,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李岱承申请执行李洪军抚养费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李岱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5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