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岱承与李洪军赡养费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岱承,李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724号申请执行人:李岱承,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李洪军,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李岱承申请执行李洪军抚养费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李岱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4)敖民初字第5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