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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玉玲结本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玲,李天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玲,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李天泽,男,1966年9月18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李玉玲与被执行人李天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玉玲货款66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景执字第47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天泽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xx**号铺面一间、李天泽名下甘xxxx**、甘xxx**、甘xxxx**汽车三辆。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李天泽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其全部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恢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盛源审 判 员  董文敬代理审判员  管新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炯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