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邓湘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183号被执行人邓湘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现在郑州市女子监狱服刑。关于邓湘娜罚金刑一案,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1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湘娜正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邓湘娜财产查询后,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西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