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色音其其格申请执行宝音套图格买卖合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色音其其格,宝音套吐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880号申请人色音其其格,女,53岁,蒙,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宝音套吐格,男,58岁,蒙,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色音其其格申请宝音套吐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10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了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 祥 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