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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吴振海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振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刑更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罪犯吴振海,农民。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吴振海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永清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于2016年3月25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吴振海的缓刑。本院于4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永清县社区矫正办公室提出,罪犯吴振海在缓刑考验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警告无效,并且脱离监管,经多次查找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吴振海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振海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未按时报到,永清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分别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2月1日、3月18日给予吴振海警告。现吴振海已脱离监管。本院认为,罪犯吴振海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永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吴振海宣告缓刑十个月部分。二、对罪犯吴振海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晋代理审判员  李姜涛代理审判员  武凡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茂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