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与汤义鸿、梁笑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汤义鸿,梁笑莲,梁瑞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翁礼平被执行人汤义鸿被执行人梁笑莲被执行人梁瑞昌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汤义鸿、梁笑莲、梁瑞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商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56335.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汤义鸿、梁笑莲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建村65幢的房屋,因该房列入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塘坞区块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故无法拍卖处置,为此,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建德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依法冻结了该房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500000元。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恢1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