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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465号申请保全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首层1单元、A座4层、5层、6层。法定代表人:杨式钗。委托代理人:杨浩新,系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江莉,系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仇东航。申请保全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保全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价值15250591元的财产,并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1685号民事裁定,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685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5250591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