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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辖终97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许子翔,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焦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焦某上诉称,上诉人自1998年起在东莞雀巢有限公司工作,此后长期生活居住在东莞市。上诉人提交的《广东省居住证》明确注明上诉人现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23号东莞雀巢有限公司宿舍;另外,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由广东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显示,上诉人居住于东莞市东城区。上述两地均系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仁秀里41号701房。根据上诉人主张及其提供的《广东省居住证》、《居住证明》显示,上诉人现居住于东莞市,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