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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银根与杨玉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根,杨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杨银根。被执行人杨玉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执217-8号裁定书,于2016年0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玉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玉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玉花在中国工商银行18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