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2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银根与杨玉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根,杨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217-8号申请执行人杨银根。被执行人杨玉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2执217-8号裁定书,于2016年0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玉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玉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玉花在中国工商银行18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