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雍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雍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356号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洋县洋州镇武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屈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系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杨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龙亭镇杨湾村七组,农民。被告雍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龙亭镇高家沟村二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某、雍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宝云助理审判员 梁 攀助理审判员 赵 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红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