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水庄与陈晓燕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水庄,陈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张水庄,男,1998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下水地村六组。被执行人陈晓燕,女,1976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水泉村六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喀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常营支行*******************帐户存款9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