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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冯永新与李云、吴小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新,李云,吴小亮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885号原告冯永新。委托代理人许建忠,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云。被告吴小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永新与被告李云、吴小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