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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催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沧州兰特催化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沧州兰特催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催字第94号申请人沧州兰特催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秀飞,经理。申请人沧州兰特催化技术有限公司因丢失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的、号码3030005122607371、出票日期2015年11月13日、出票人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省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佰贰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6年5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沧州兰特催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绪康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宫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