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杭州牛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麦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牛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麦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675号原告:杭州牛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锋。被告:浙江麦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瑾。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牛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麦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牛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牛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牛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0元,由原告杭州牛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毓华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人民陪审员 施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