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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薛秀银与蒋承敏、蒋华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秀银,蒋承敏,蒋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薛秀银,男。被执行人蒋承敏,男。被执行人蒋华容,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蒋承敏、蒋华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承敏、蒋华容的银行存款25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此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