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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镇江市润州区恒裕井盖厂与江苏圣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润州区恒裕井盖厂,江苏圣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1民初669号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恒裕井盖厂,住所地镇江市诈输村九组,实际经营地址镇江市润州区龙门村蒋家圩。投资人孙根法,该厂厂长。被告江苏圣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国信宜和8号楼2901室。被告江苏圣通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国信宜和8号楼29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恒裕井盖厂与被告江苏圣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圣通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市润州区恒裕井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亚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 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