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玉梅与被上诉人王海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梅,王海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梅,曾用名刘新爱,女,1956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大峰,男,1978年2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盛,男,1938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森,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上诉人刘玉梅因与被上诉人王海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5)临尧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玉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大峰,被上诉人王海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为前后院邻居。房屋所在位置原为水门街四队地段,现更名为尧都区五一东路临钢进厂路第一排和第二排。刘玉梅于1988年建有上、下八间房屋,居前。王海盛于1991年建有上、下八间房屋,居后。刘玉梅建房时房屋北墙与宅基地北基线齐,即占尽了其宅基地使用面积。从而使得刘玉梅二层房顶的屋檐超出了宅基地使用面积,加之刘玉梅二层房顶的排水管道也全部都是朝向北面排水。王海盛建设房屋所审批取得宅基地的南边界线与刘玉梅后背墙齐,从而形成了刘玉梅二层房顶的雨水直接排入王海盛院中的局面。双方曾为此协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矛盾。2014年,刘玉梅又在其一层房屋后窗上安装了换气扇,该换气扇所在房间就是刘玉梅的厨房,因此炒菜、做饭以及日常生活的油烟由此排入了王海盛的院里。所以该换气扇可以确认有抽油烟功能,从而加剧了双方的矛盾。针对房屋的建设情况和宅基地的使用情况,双方都提交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书予以证明。庭审中王海盛针对玻璃破碎和财产损失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尧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为前、后院邻居。依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的排水和相邻排放污染物。刘玉梅将二层房顶做了四根排水管道,直接将雨水从二楼高空排入王海盛院内,做法错误,其行为侵害了王海盛的财产权利。刘玉梅在双方产生矛盾后,将生活中的油烟排放到王海盛院内,同样是错误的。对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应认定是对王海盛的侵害,因而刘玉梅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王海盛主张的损失没有被有效证据证明,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自己二层房顶的雨水排水管由明排改为暗排,通过管道排入下水管道;二、被告刘玉梅将其后窗(厨房所用)安装的排气扇拆除,或者用排气管道将油烟排出原告王海盛院内;三、驳回王海盛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玉梅承担。判后,上诉人刘玉梅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根据王海盛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证认定其侵害了王海盛的财产权利,有违客观事实,其在1988年12月已获得临汾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的批准建房,备注中标明房后0.5米允许滴水,不准搞任何建设。而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清晰地标明其北墙相邻的是胡同。二、在王海盛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附图上其南界东西距离为15m,但是王海盛实际占用了16m,其换气扇所处位置并非在王海盛院内。三、王海盛建房时并未与其协商,直接将其北墙作为后背,搭建了楼梯。北墙有其用于通风的玻璃,每逢下雨,雨水顺着楼梯阴湿上诉人的墙,导致上诉人的北墙常年潮湿,已严重影响了其日常生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被上诉人王海盛辩称:一、刘玉梅将雨水排入其院中侵犯其合法权益。二、其房屋是房产公司统一规划设计,其第五排所有房屋都有一斜角,另外其房屋西边大门及院墙是与刘玉梅的西墙平齐。三、刘玉梅西边窗户边线与她西墙外基线距离1米。四、其房屋南边基线为15.8米左右,而不是刘玉梅所称的16米。五、刘玉梅所称的楼梯问题不是本案一审的内容,依法不予审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刘玉梅与王海盛作为前后邻居,应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角度出发,互谅互让,兼顾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处理好排水和排放污染物纠纷。刘玉梅的房顶四根排水管道在下雨时将雨水从高处直接排入王海盛院内,在其一层房屋后窗上安装了油烟换气扇将油烟排至王海盛大门院内,均影响了王海盛的日常生活,对王海盛物权造成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刘玉梅将其二层房顶的雨水排水管由明排改为暗排,通过管道排入下水管道,并将排气扇拆除或者用排气管道将油烟排出王海盛院内并无不当。综上,刘玉梅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玉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蓉审 判 员 吴东红代理审判员 郭芝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