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程依东与何朝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依东,何朝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849号原告:程依东。被告:何朝银。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了原告程依东诉被告何朝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何朝银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或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智代理审判员 唐 玉人民陪审员 李定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