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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天水市秦州区华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丁强、张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秦州区华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丁强,张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239号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华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富周。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委托代理人丁莉。被告丁强。被告张英。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华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丁强、张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青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找不到被告丁强,找不到被告张英,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号码也无法联系到被告。后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水市秦州区华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12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青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