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易政波与刘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政波,刘海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668号原告易政波,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被告刘海涛,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政波与被告刘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政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政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涛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政波撤回对被告刘海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易政波负担。审判员 皮跃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