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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易政波与刘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政波,刘海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668号原告易政波,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农民,住湖南省益阳市。被告刘海涛,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政波与被告刘海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政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政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海涛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政波撤回对被告刘海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易政波负担。审判员  皮跃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