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桐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业东诉被告张振林物权保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东,张振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桐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李业东,男,1952年1月20日生。被告张振林,男,1966年9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东诉被告张振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业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