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桐民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业东诉被告张振林物权保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东,张振林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桐民初字第01014号原告李业东,男,1952年1月20日生。被告张振林,男,1966年9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业东诉被告张振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业东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