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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詹前周与翁志东、蔡若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前周,翁志东,蔡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412号原告詹前周,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倪奕阳,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文昌,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翁志东,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蔡若华,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前周与被告翁志东、蔡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前周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翁志东、蔡若华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张白土村自建房1-5层房产的征收补偿款100万元,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詹前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翁志东、蔡若华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张白土村自建房1-5层房产的征收补偿款100万元。二、查封期限为一年。三、在查封期间内,被告翁志东、蔡若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需续行查封,原告詹前周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翁志东、蔡若华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