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946号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宝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海艳,南京弘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余金霞,女,1982年6月8日生,汉族。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鄢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