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希捷、江苏金诚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谢奕、谢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捷,江苏金诚通典当有限公司,谢奕,谢荣,谢仁林,郑新,苏州固瑞得会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王希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诚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法定代表人唐静,该××负责人。被执行人谢奕。被执行人谢荣,1978年9月27日。被执行人谢仁林。被执行人郑新,1957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苏州固瑞得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法定代表人谢奕,该公司总经理。王希捷、江苏金诚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谢奕、谢荣、谢任林、郑新、苏州固瑞得会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京谏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谢奕欠王希捷、江苏金诚通典当有限公司本金139万元,由谢奕于2015年4月底前归还25万元,2015年5月底前归还25万元,2015年6月底前归还15万元,自2015年7月起,于每月底前归还5万元,直至还清;谢奕欠王希捷、江苏金诚通典当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3月底的利息33万元以及自2015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由谢奕于2016年9月起每月归还5万元,直至还清;谢奕如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还款,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王希捷、江苏金诚通典当有限公司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固瑞得会务服务有限公司、谢荣、谢仁林、郑新对谢奕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6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55元,由谢奕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1月30日查封了谢奕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城北西路1958号金成家园7幢1306室的房产(查封期限二年,且该房屋向银行设立了抵押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谢奕所有的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京谏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的房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邓铭琛审 判 员 潘顺林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