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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永定区回龙路地下商场与刘晓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巨根-永定区回龙路地下商场,刘晓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643号原告陈巨根-永定区回龙路地下商场。地址永定区回龙路地下商场。经营者:陈巨根。委托代理人肖洪艳,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晓玲。原告陈巨根-永定区回龙路地下商场诉被告刘晓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名称不当,且被告已就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巨根一永定区回龙路地下商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巨根一永定区回龙路地下商场负担。审判员  欧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