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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执指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毛显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毛显国,陈祝平,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指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842910086。法定代表人黄先俊。被执行人毛显国,1977年7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陈祝平,1978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538号综合楼8268室,组织机构代码:697075538。法定代表人袁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杭仲(金)裁字第00096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毛显国、陈祝平、杭州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勤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毛显国所有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滟澜园澜轩11幢2单元1303室房屋进行评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毛显国所有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滟澜园澜轩11幢2单元1303室房屋[内容详见浙勤房估[2015]8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