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俊与陈东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陈东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617号原告张俊,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东风,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原告张俊与被告陈东风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俊于2016年4月13日以起诉时漏列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张俊负担。审判员 张文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二芳 来源:百度“”